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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
關鍵詞:  來源:新華社  發布時間:2024-10-09 11:25:24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

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

(2024年9月21日)

加強基層應急管理能力建設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固本之策,是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和基層治理的重要論述,強化基層應急基礎和力量,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升基層應急管理組織指揮能力

(一)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完善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基層應急管理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在縣級黨委和政府組織領導下,鄉鎮(街道)(含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下同)和村(社區)依法依規開展巡查巡護、隱患排查、信息傳遞、先期處置、組織群眾疏散撤離以及應急知識宣傳普及等應急管理工作,做到預防在先、發現在早、處置在小。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調動廣大黨員參與應急管理的積極性,平時組團服務,應急時就地入列。

(二)理順應急管理體制。堅持資源統籌、縣鄉一體、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縣級黨委和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整合安全生產監管、消防、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有關職責,統一歸口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管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優勢以及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專業優勢,銜接好“防”和“救”的責任鏈條,推動形成隱患排查、風險識別、監測預警、及時處置閉環管理。在人才、科技、裝備、專業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給予鄉鎮(街道)支持。鄉鎮(街道)明確專門工作力量,統籌強化應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并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服務內容。

(三)建立應急指揮機制。完善縣(市、區、旗)、鄉鎮(街道)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機制,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明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單位職責,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確保上下貫通、一體應對。

(四)健全責任落實機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落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縣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地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指揮協調災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定期組織研究應急管理工作;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檢查。縣級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牽頭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合理布局應急資源和人員力量。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責權一致、責能一致原則,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明確應急管理及消防相關基本履職事項和以上級應急管理等部門為主負責、鄉鎮(街道)為輔配合的履職事項,并相應下沉工作力量和資源,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對不屬于鄉鎮(街道)職責范圍或鄉鎮(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項,不得由鄉鎮(街道)承擔。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排查整治和責任倒查機制。

二、提高基層安全風險防范能力

(五)強化智能監測預警。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促進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深度融合,進一步完善監測手段,提高預警精準度,實現從人防、技防向智防提升。健全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和數據成果動態更新制度,強化結果分析應用。加強洪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建立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推動系統應用向基層延伸,強化數據匯聚共享和風險綜合研判。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積極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對老化燃氣管道、橋涵隧道、病險水庫等高風險領域加強風險實時監測,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建立風險隱患“一張圖”,暢通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渠道,落實直達網格責任人的預警“叫應”機制,綜合運用應急廣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鳴鑼吹哨、敲門入戶等手段,及時傳達到戶到人。

(六)做實隱患排查治理。市縣兩級加強對基層隱患排查治理的業務和技術指導,推廣應用簡便易用的風險隱患信息報送系統。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配合相關部門定期開展重點檢查,做好日常巡查,推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動自查等制度,突出防御重點,盯緊基層末梢,著重開展“九小場所”、農家樂、經營性自建房、在建工地、燃氣、低洼易澇點及城市地下空間、江河堤防、山塘水庫、尾礦庫、山洪和地質災害危險區、森林草原火險區等風險隱患排查,提升排查專業性。企業依法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群眾發現報告風險隱患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推行“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做法,完善發現問題、流轉交辦、督查督辦等制度。分區域、分災種、分行業領域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采取工程治理、避險搬遷、除險加固等方式,及時消除重大隱患。

(七)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派駐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和“四不兩直”等方式,提升鄉鎮(街道)執法效能。加強執法裝備配備,強化“互聯網+執法”,推動執法全過程上線入網。發揮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作用,加強專家指導服務。

(八)廣泛開展科普宣傳。開展全國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等活動。加強科普讀物、動漫游戲、短視頻等公眾教育產品開發推送,采取案例警示、模擬仿真、體驗互動、文藝作品等形式,深入推進安全宣傳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普及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有條件的地方依托公共場所、各類場館等因地制宜建設防災減災體驗場所,常態化開展科普宣傳和技能培訓,強化對基層干部教育培訓,提升社會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強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

(九)完善救援力量體系。市縣兩級根據本地人口數量、經濟規模、災害事故特點、安全風險程度等因素,依規配齊配強應急救援力量,優化隊伍布局,構建“綜合+專業+社會”基層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推動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由應急管理部門統一指揮、調度使用。發揮屬地企業專職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預備役人員、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醫務人員等作用,加強專兼職基層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水旱災害、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風險突出,或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集中的縣(市、區、旗),要加強相關專業救援力量建設。

(十)鼓勵支持社會應急力量發展。發揮有關部門、群團組織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等作用,推動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加強對社會應急力量的政治引領、政策指導和規范管理。開展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舉辦技能競賽,組織實施分級分類測評。將社會應急力量納入資源統計、管理訓練和對接調動的范疇,積極搭建任務對接、技能提升、激勵等平臺,可在訓練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完善應急管理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十一)加強一體管理與實戰訓練。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要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建立健全與基層應急救援力量聯訓聯演聯戰機制。優化力量編成,對基層應急救援力量進行體系化編組,統一管理指揮,強化救援協作。堅持實戰導向編制訓練計劃,采取理論培訓、案例教學、崗位練兵、比武競賽、聯合演練等方式,提高搶險救援能力。

(十二)加強隊伍規范化建設。市縣兩級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科學規劃建設功能齊全、配套完善、經濟實用的應急救援訓練場地,推動與國防動員相關場所設施共建共享。規范救援裝備配備,購置破拆、清障、防護、通信等先進適用應急裝備,強化共享共用。加強隊伍正規化管理,建立人員選配、值班備勤、應急響應、指揮調度、訓練演練等制度。

四、提升基層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加強預案編制和演練。相關部門要結合當地災害事故風險特點,指導編制并動態修訂上下銜接的鄉鎮(街道)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簡明實用的村(社區)應急預案,制定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明確各環節責任人和應對措施。常態化開展預案演練,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每年至少組織1次以先期處置、轉移避險、自救互救為重點內容的綜合演練,高風險地區要加強防汛、防臺風、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質災害避險、火災逃生等專項演練。

(十四)加強值班值守和信息報告發布。落實領導帶班和值班值守制度。明確信息報告的主體、范圍、內容、時限、流程和工作紀律,落實企業、學校、醫院、村(社區)等基層單位及時報告信息的主體責任,加強多渠道多部門信息報告,強化信息互通共享,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十五)開展先期處置。依法賦予鄉鎮(街道)應急處置權。強化預警和應急響應聯動,提高響應速度。災害事故發生后,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組織人員轉移,救早救小救初期。就近啟用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組織群眾自救互救。根據需要申請上級增援并配合做好救援工作。推動應急避難場所和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等基礎設施融合共建、綜合利用。

(十六)統籌做好災后救助。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災情統計和災害救助,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和物資,組織協調承保機構開展保險理賠,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協助做好救災資金和物資發放、衛生防疫、撫恤補償、心理撫慰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

五、強化基層應急管理支撐保障能力

(十七)強化人才支持。通過公務員考錄、實施基層應急管理特設崗位計劃、公開招聘、退出消防員安置等方式,配備專業人員,充實基層應急專業力量。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職業學校開設應急管理相關學科專業,加強對基層應急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鼓勵基層應急管理人員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消防工程師、應急救援員等職業資格,參加緊急救援救護、應急醫療急救等專業技能培訓。維護退出消防員合法權益,合理保障基層應急管理人員待遇,按規定落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撫恤優待等政策。

(十八)保障資金投入。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完善多元經費保障。將救援隊伍和應急場所建設、應急裝備物資配備、應急信息化項目等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完善基層防災減災、公共消防等基礎設施。

(十九)強化物資保障。市縣兩級要堅持節約高效原則,綜合考慮本地災害事故特點、人口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規劃應急物資儲備點布局,在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街道)、村(社區)配備衛星通信終端、險情監控、救生防護等必要物資裝備。對市場保有量充足、保質期短、養護成本高的物資,逐步提高協議儲備占比。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家庭儲備必要應急物資。充分發揮各級交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健全直達基層的現代應急物流調配體系。按照規定完善社會資源應急征用補償機制。加強基層應急救援用車保障,為應急救援人員和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二十)加強科技賦能。推動“智慧應急”和基層治理有機融合,按照部省統籌管理、市縣推廣創新、基層落地應用的要求,推廣應用符合基層實際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統。強化系統集成,加強數據融合與分析應用,為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提供隱患輔助識別、預警預報自動提醒等智能服務。加強“斷路、斷網、斷電”等極端狀態下的應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設。在基層推廣配備“小、快、輕、智”新型技術裝備。

(二十一)推進標準化建設。鼓勵地方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村(社區)綜合減災等工作。加快基層應急力量配置、場所設施、物資裝備、應急標識等標準化建設,做到力量充足、設施完備、裝備齊全、標識一致、管理規范。

六、強化組織實施

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基層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與重點工作統籌謀劃推進,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貫徹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分類指導、符合實際、明確職責的原則,可制定配套文件。明確細化落實應急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完善相關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將應急管理工作崗位作為培養鍛煉和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平臺,在干部考察考核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有關領導干部履行災害事故預防、應急準備、救援處置等職責情況。對在防范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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